銀行匯票貼現的限制有哪些
1.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通過貼現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3.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非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與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惡意或者與貼現銀行惡意串通的除外。
4.再貼現和轉貼現。再貼現是指票據到期前,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背書轉讓票據,中央銀行扣除再貼現利息後,將餘額支付給貼現銀行的一種票據行為。轉貼現是貼現銀行向其他商業銀行背書轉讓票據的票據行為。兩者均為票據尚未到期,貼現銀行基於資金的需要,而向中央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八條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四十二條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
公司是不是必須有總經理
一、公司是不是必須有總經理公司不是必須有總經理。《公司法》只是規定,公司可以設經理,也就是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實是不是設經理這一職務;如果不想設這一職務是可以沒有經理的,法律對此並不強制。如果設經理的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
-
公司破產了欠款怎麼要?
一、公司破產了欠款怎麼要公司破產後,債權人可通過申報債權取回自己的錢。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在接到債權申報通知後,應該及時申報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指定破產管理人,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的順序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分配...
-
申請破產之後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一、申請破產之後工傷賠償如何處理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破產後,職工的工傷賠償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有足夠的破產財產時要對清償工傷賠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
-
破產債權的概念
一、破產債權的概念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