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條中持表決權究竟是什麼意思
我們都知道公司的日常經營要遵守公司法來進行,但是大多數小的公司對於公司法都是不甚瞭解的。公司法的適用範圍以及相關的規定定要求都是有著詳細的規定,那麼下面我們就以公司法16條中持表決權來具體的瞭解下具體的內容。一起接著往下看吧。
表決
是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通過法律規定的投票方式對大會審議事項作出意思表示的程式。表決權是指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參加股東共同的意思決定的權利。
公司法關於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限制的設計與規定,其目的在於為了使股東會形成公平、有效率的決議,提高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防止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東的權利。各國公司法都對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設定了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有:(1)有特別利害關係股東的表決權限制;(2)公司或從屬公司所持自身股份的表決權限制;(3)相互持股也稱交叉持股時的表決權限制。
第一對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主要目的在於對大股東專權進行制約。公司法第16條規定了公司向股東提供擔保這一情形下的關聯交易中,對於利害關係股東的表決權進行限制——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我國目前公司實務中,關聯交易現象嚴重,極大損害了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因而應將關聯交易列為股東表決權迴避的重要事項,當然,還應包括對於股東大會決議董事、監事報酬事項的時候,如果股東是董事、監事則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也應限制其表決權的行使。
第二就公司或其從屬公司所持自身股份的表決權限制。公司法第143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東。但是,(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而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情形除外;公司依前列(1)、(2)、(3)之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經股東大會決議。若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回購股份應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登出;因前述第(2)、(4)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公司為獎勵職工而回購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而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但是公司法並未規定對公司自己的股份由他人代理公司行使表決權的情形,可能導致實踐中對公司法第104條規定的規避。當然,依據法理,這種代理行為也是被禁止。
第三相互持股股份表決權限制制度。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法律有規定的除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實質取消了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公司法第14條規定了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但現行公司法對相互持股並未有任任何明確規定。
以上就是就是對於公司法16條中持表決權這一問題的解讀,相信從上述內容中你應該有所瞭解了。其實這裡所說的表決權主要是指相關的比較重大的類似於公司破產決定的問題,在進行重大決定時才會行使的權力。通過以上文章,相信你對公司法又多了一些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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