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佔比60%以上的股東能不參加嗎?
一、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佔比60%以上的股東能不參加嗎?
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佔比60%以上的股東不能不參加,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我國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我國原《公司法》第60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在21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歸公司所有。與此相對應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來看,原公司法對對外擔保行為在實體上是有限制的,即對關聯股東提供擔保和個人債務擔保作出了約束,但由於表述的不明確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亂。原公司法將對外擔保的此條規定置於了分則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一章裡,而沒有置於總則之中,這就使得此條是針對公司對外擔保行為能力的約束還是隻針對董事、經理越權行為的約束造成了理解上的不明。但無論作何理解,法律的原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進行對外擔保活動。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是可以作為擔保人,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等的請求的,但是若是該決定在做出之前,並沒有實現召開股東大會,那麼不僅是其他的股東會有異議,此時該擔保可能會從始至終並不會產生任何的司法效力。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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