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會議內容具體是什麼?
一、監事會會議內容具體是什麼?
1、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一)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的領導召集和主持;監事會的領導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由監事會的領導召集和主持;監事會的領導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領導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領導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據此,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遵行兩個原則:一是“一人一票”原則,即每個監事享有一人表決權;二是多數通過原則,即監事會決議需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二、監事會的組成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的主要職權是什麼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由此可見,監事會由公司的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要實施相關的監督決議需要召開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監事會的職權,如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公司股東、經理等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此外,監事會會議的具體內容還包括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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