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增加註冊資本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銀行增加註冊資本相關規定有哪些?
1、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使公司的註冊資本在原來的冊資本的基礎上予以擴大的法律行為。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或者經營範圍,或者為了與公司的實際資產相符,或者為了提高公司的資本信譽,有時需要增加註冊資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不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履行保護債權人的程式。但是,資本增加卻涉及到股東的利益和公司本身財產的變化,因此,《公司法》規定增資必須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才能進行。
2、新增資本的出資與繳納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法》設立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即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禁止作為出資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銀行增加公司的註冊資本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公司在受到註冊資本增加時,應當由股東大會進行討論,對外來資金的合法性,和註冊資本增加後公司的運營和發展情況,以及股權的分配情況進行深入的瞭解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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