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嗎
經營管理1.44W
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財務、經營管理上隸屬於總公司,無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是有總公司來對外承擔責任的。
子公司是指雖然自己可以獨立地對外承擔責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受另一家公司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公司法》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財務、經營管理上隸屬於總公司,無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是有總公司來對外承擔責任的。
子公司是指雖然自己可以獨立地對外承擔責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受另一家公司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公司法》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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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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