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業務合同嗎?
一、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業務合同嗎?
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分公司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分公司負責人可以由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
分公司負責人的權利義務一般都約定在公司章程裡,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約束。
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申請設立分公司是用總公司章程報備即可。
但一般需要提交股東會設立分公司的決議或者總公司章程修正案。
對總公司章程修正時可以新增對分公司及其負責人調整的具體條款,一般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只要合法的擁有營業執照,就可以獨立的做公司內部的事情,但一般分公司的任何決定還是由總公司來進行處理,而且分公司法人,沒有承擔責任的義務,所以,公司在協商籤合同的事宜就一定要協商好,避免公司任何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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