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或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違法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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