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強制清算?
一、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強制清算?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構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的清算。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中僅僅規定債權人申請公司清算的權利,而對於其他主體包括公司股東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請沒有規定。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批准程式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構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登出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構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公司被主管機構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就是強制清算,公司經營不善,是可以進行清算宣告破產的,但是在進行破產清算之前,需要獲得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准才行。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終結,登出登記是公司破產清算的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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