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對價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未支付對價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
1、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違約責任。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絡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2、 股權轉讓合同從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不屬於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等於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不等於。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4、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5、 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進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於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的問題不僅涉及當今後公司的發展,有關的投資人的利益分配也會有著一定的影響,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法律規定,這樣就會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但是在實際的問題發展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運用有關的規定,自協議肯定不具效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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