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合夥股東不幹活咋辦?
一、根據公司法規定合夥股東不幹活咋辦?
根據公司法規定合夥股東不幹活可以通過開股東大會來對股東進行除名,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由此可知,在合夥企業中,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是可以的,但是對於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的合夥人應被視為有限合夥人,該合夥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
二、關於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規定
1、《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在當代社會,公司出資的股東,通常情況下,都需要參與到公司的運營活動當中,對公司做出一定的貢獻,如果說只是坐享其成不勞而獲的話,那麼其他的股東肯定是存在意見的,此時是可以通過一些具體的措施來對公司的股東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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