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下設哪些機構?
一、公司監事會下設哪些機構?
公司的監事會下設專門的審計部門,上市公司應該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 ,履行日常的審計和稽查職責,監督公司規範運作。審計部門由監事會主管並直接向監事會報告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對上市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內部審計;
在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異常或監事會對上市公司某一項或多項財務指標發生置疑時,對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財務報表、賬冊、憑證進行專項審計、核查;在涉及依法需要監事會獨立發表意見的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購買與出售等事項時,根據監事會的要求,行使專項審計稽查職能,對上市公司擬簽署的有關交易合同以及相關資料進行核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全面監督檢查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分析評價經營績效與經濟責任;在不影響行使上述職責的前提下,經監事會許可, 審計部門可以接受董事會或其他職能部門的委託,對上市公司或其下屬企業進行內部審計、稽查;行使其他審計、稽查職能。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根據需要設立監察、考評等職能工作小組,監事會設立職能工作小組的上市公司應該制定具體的工作細則明確其職能和權利義務範圍。監察、考評職能工作小組為監事會非常設機構,隸屬於監事會管轄並直接對監事會負責。監察、考評工作小組履行對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專項監察工作,負責對其工作情況、績效、薪酬等進行綜合評價等。對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監察、考評結果經監事會通過後, 發表監事會獨立意見,並將其作為上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提名、聘任、撤換、薪酬與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二、監事會的職權是什麼?
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在我們國家,對於一個公司來說,監事會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監事會主要是對財務狀況,還有就是公司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並且在監事會下設審計部門,這樣可以督促一個公司正常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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