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註冊資本構成犯罪嗎?
一、挪用註冊資本構成犯罪嗎?
挪用註冊資本不一定構成犯罪,因為如果是獨資企業,公司所有人挪用自己的錢,不犯法,但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犯抽逃註冊資金罪;如果是合夥企業,挪用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犯挪用資金罪。我們一般認為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衝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綜上所述,註冊資本是一個公司能夠正常執行的必要基本條件,所以隨便挪用自然就會造成對其他人利益的威脅,此時只要受害人進行舉報和投訴就會追究該人的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如果挪用後及時歸還並且還未有嚴重損害是可以減輕處罰而不至於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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