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可以和分公司簽訂麼?
一、施工合同可以和分公司簽訂麼?
是可以的;
第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築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1、《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二、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專案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並簽訂施工合同之後,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為無效。
第三、《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了八種掛靠施工情形,其中雖不涉及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承攬專案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應關注到以下的常見違法操作型別,屬於變相掛靠。
即,施工企業總公司專門設立某分公司,而後交由某一掛靠老闆負責經營,並由該掛靠老闆對外通過某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專案。該等情形類似於掛靠老闆直接與施工企業總公司簽訂掛靠協議,而後在具體的專案中,通過專案部這一載體來實施具體的掛靠經營活動一樣。只不過通過分公司的形式更為隱蔽,是通過分公司這一合法登記的分支機構平臺來實施有關的掛靠經營活動。具體,也可歸屬於:“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掛靠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是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同樣也是可以與其它公司進行簽訂合同,但這些前提都是在總公司同意了之後,所以,合同的簽訂也是需要公司內部協商好,這樣才能與其它公司進行簽訂,不然這份合同的效力就不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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