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一、公司法司法解釋最新內容有哪些?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資訊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 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董事職務被解除後,因補償與公司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餘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
第四條 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於該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二)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三)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四)公司減資;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本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新司法解釋的詳細內容也不是三言兩語能解釋清楚的,這也是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總結出來的一些問題,就類似於公司回購股份,或者說公司分立等相關事宜,如果股東之間產生了分歧,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一般也是先進行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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