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個人獨資企業的收購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收購個人獨資企業的收購流程是怎麼樣的?
收購公司的流程:
1、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
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3、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4、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物件的基本情況。
5、簽訂收購協議。
根據《公司法》第74條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
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出售方內部決策程式是怎麼樣的?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轉讓其股權,必須經過兩個程式。
1、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獲得出售方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2、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式上,出售方經本公司內部決策後,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了其他股東一定的權利。
具體表現為:
(1)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的,符合《公司法》第7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收購公司也是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方案,除了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而且對於收購的公司也要做詳細的調查,這也是為了避免讓自己的利益受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收購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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