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董事長必須是同一個人嗎?
一、公司法人董事長必須是同一個人嗎?
公司法人和董事長不一定是同一個人,《民法典》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組建公司時擬定的公司章程如何規定。
二、法人所具備的四個條件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物件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長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稱呼,也是屬於兩個不同的職位,但不一定法人就必須要是董事長,這就要看公司內部的結構和公司的章程是如何規定的,但對於法人在實施自己職權的時候必須要按公司法的流程來,這樣才不會因此而承擔所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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