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企業是否抽逃了註冊資本,依據是什麼?
一、如何看企業是否抽逃了註冊資本,依據是什麼?
看企業是否抽逃了註冊資本的依據是:沒有提出明確的申請卻在暗中撤掉了原本的投資資金,是作為判斷抽逃資金的依據。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相關內容拓展
關於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註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係,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
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
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註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註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家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股東的投資和支援,通常來說投資的資金一般是不能撤掉的,即使有正當的理由也必須要經過申請並進行層層的審批,如果沒有按照該項要求去做而是私自暗中的將資金撤出但是卻依舊保留股東的身份的,屬於犯罪的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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