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公司登出流程
有限合夥公司登出流程:
1、申請
(1)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
(2)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通過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2、審查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佈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
3、受理
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將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5)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⑹通過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備註: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後,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4、決定
(1)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將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後報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3)除第(1)條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外,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將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企業登記機關作出准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將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作出准予企業設立登記的,將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准予企業變更登記的,將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髮營業執照;作出准予企業登出登記的,將出具《准予登出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5)企業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將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註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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