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算的條款規定
合夥聯營1.84W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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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合夥關係
關於合夥關係的認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實踐中合夥當事人之間往往沒有書面合夥協議,這就給合夥關係的認定帶來困難。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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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合夥協議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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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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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清算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合夥企業解散清算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合夥企業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費用,釋出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所需費用,清算人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