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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稅務風險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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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由於股東分為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轉讓價格分為平價轉讓、折價轉讓和溢價轉讓,所以股權轉讓中的涉稅風險主要是體現為:股權轉讓中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足額繳納問題。

股權轉讓稅務風險種類

(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稅務風險

1、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與否的稅務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基於此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履行的標誌是受讓人已經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並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則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係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於以上規定,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要考慮清楚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完畢與否的稅收負擔問題,如果不想實質上進行股權轉讓,則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後,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不要支付股權轉讓款,則股權轉讓協議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畢,可以退回協議,可以節省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務風險

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

一方面是個人轉讓股權的法律手續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總是存在一種現象:轉讓方和受讓方私自簽訂平價或折價的股權轉讓協議,不通過當地的稅務當局,而直接通過社會關係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將受到稅務當局的稽查和處罰風險。

另一方面是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轉讓價格往往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的折價或平價條件,而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稽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稽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二)法人股東股權轉讓中的稅務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國稅函[2010]79號明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基於以上稅收法律的規定,法人轉讓股權協議中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在:被投資企業有多年累積的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時,法人轉讓股權的轉讓價格中含有被投資企業多年累積的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與轉讓方股東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部分,而使股權轉讓價格是溢價轉讓從而使轉讓方股東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如果股東是企業或法人,在發生轉讓股權時,為了實現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可以先將留存收益進行分配,降低淨資產,再轉讓股權,從而降低轉讓所得,減少企業所得稅。

以上就是關於股權轉讓稅務風險的一些主要知識。股權轉讓是涉及交易雙方利益的大事,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一定要慎重,多多研讀相關法律條文,一方面可以減少自己稅務程式上的損失,另一方面也可以儘量減少繳納的稅費,擴大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