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風險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權質押風險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股權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質押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權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股權質押與其他擔保方式相比,法律風險較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一種權利,不像抵押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實在的“物”。質押權的實現,很大程度取決於被質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時,股份質押後,公司可以通過將財產抵押給他人、不予年檢、歇業、投資高風險專案、大量增加經營負債等方式,降低公司的價值,使質權難以實現。
二、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三、股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
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法正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目前,雖然各地區設定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於《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準化”的相關規定,一直無法形成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由於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股權難以自由轉讓,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影響面比較廣泛,一旦處置不當將帶來市場流動性風險、市場波動加劇、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等一系列問題。進一步防控股權質押風險,必須從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兩方面著手。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企業設立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可以瞭解到股權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質押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權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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