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如何界定
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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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變更稅局備案時間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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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隱名股東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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