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設立審批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政府逐項審批登記制度。根據投資的專案及金額,外商獨資企業的設立分別由中央政府批准和地方政府批准。但無一例外的就是都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外商獨資企業設立審批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直接新設外商獨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
(2)《在中國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
(3)外資企業章程;
(4)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
(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檔案;
(6)投資專案的申請報告以及發改委(經委)部門的核準意見;
(7)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8)如設立董事會,需投資者簽署的董事委派書;
(9)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投入,需資產評估報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需進口裝置,應提供進口裝置清單;
(12)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應提供所簽定的合同副本備審;
(13)如由被授權人簽署上述任何一項檔案的,需提供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14)企業住所證明(如租房協議及其產權證明覆印件);
(15)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
(16)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確認書;
(17)所在區(市)縣商務部門的轉報意見。
2、外商獨資企業併購設立(股權併購):
(1)被併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
(2)專案申請報告及發改委(經委)部門的核準意見;
(3)被併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決議,或被併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股東大會決議(如涉及國有資產投資的需取得國資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4)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5)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6)被併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
(8)被併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9)被併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10)被併購境內公司職工(包括退休人員)安置計劃、工會通過檔案並報當地勞動主管部門備案;
(11)被併購境內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12)被併購境內公司原章程;
(13)併購當事方就被併購境內公司債權債務處置達成的協議;
(14)由各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委派書;
(1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註冊登記核准通知書》;
(16)如需進口裝置,應提供進口裝置清單;
(17)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投入,需資產評估報告;
(18)如由被授權人簽署上述任何一項檔案的,需提供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19)併購當事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證明;
(20)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
(21)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確認書;
(22)所在地區(市)縣商務部門的轉報意見。
3、外商獨資企業併購設立(資產併購):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
(3)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
(5)被併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經年檢);
(6)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
(7)被併購境內企業職工(包括退休人員)安置計劃、工會通過檔案;
(8)併購當事方就有關債權債務處置達成的協議;
(9)被併購境內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10)被併購境內公司原章程;
(11)由各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委派書;
(12)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註冊登記核准通知書》;
(13)專案申請報告及發改委(經委)部門的核準意見;
(14)併購當事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證明;
(15)如需進口裝置,應提供進口裝置清單;
(16)如由被授權人簽署上述任何一項檔案的,需提供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17)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
(18)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確認書。
綜上所述,外商獨資企業在我國設立的方式可以分為三種,一個是新設立,一個是股權併購,還有一個是資產併購。你不管對於哪種方式的設立,都是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進行審批。當然,這三種設立方式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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