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後法人還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公司登出後法人還承擔法律責任嗎?
不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並辦理登出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公司登出債權債務清理怎麼處理?
公司登出債權債務清理按照破產程式處理,同時應當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後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餘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
公司依法定程式進行登出,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准登出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登出之後如果還存在有法律的責任,那麼此責任就不是由法人一人承擔,而是由公司的所有股東來進行分配,在登出之後對於公司所剩餘的財產由股東分配,那麼所存在的法律責任也會由股東們來進行處理,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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