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司登出了還追究法人責任嗎?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在公司被強行登出、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
在實體上,公司被登出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事實上,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佔有。本來通過正常的清算程式,在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餘財產的,而由於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
因此,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登出之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了公司財產的流失或被他人侵佔,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
至於在此股東承擔財產責任的範圍則應取決於公司被登出時的實有資產數量和股東應訴時的舉證情況,如果股東能夠證明公司登出時的資產數量,則應以此資產作為股東財產責任的範圍。
公司登出後,公司已經宣告終止,不能再追究公司的責任了。但如果屬於登出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公司債務,此時我們作為公司的經營者的話,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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