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到底是什麼意思?
在21世紀,很多創業者或者商人都會選擇自己開一家公司。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對公司的瞭解並不深入,比如公司的合併分立和解散到底是什麼意思他們並不瞭解。今天本文詳細為您介紹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這幾個概念,希望對您有幫助。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到底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的合併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式,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合併成一個公司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併的形式有以下兩種。
1、吸收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它公司而稱為存續公司的合併形式。
2、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併時各方解散,在此基礎上設立一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這個新設的公司接管原有幾個公司的全部資產和業務。
新的四種聯合形式:以現金購買資產;以現金購買股票;以股票購買資產;以股票購買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的形式:
(1)新設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新社兩個以上公司;
(2)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其財產或營業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如果各位讀者有需要了解更多的,或者覺得以上解釋讓您只是有了一個理論上的模糊意識的話,小編在這兒建議您,可以到相關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建議和幫助,讓您在商業的道路上避免因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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