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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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什麼?
1、現代企業的組織形式;二、企業組織形式不同的稅收影響;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現代企業的組織形式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劃分。國際上通常分類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企業。
獨資
獨資企業,西方也稱“單人業主制”。它是由某個人出資創辦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違法,愛怎麼經營就怎麼經營,要僱多少人,貸多少款,全由業主自己決定。賺了錢,交了稅,一切聽從業主的分配;賠了本,欠了債,全由業主的資產來抵償。我國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很多屬於此類企業。
合夥
合夥企業是由幾個人、幾十人,甚至幾百人聯合起來共同出資創辦的企業。它不同於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公司企業。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協議湊合組織起來的,結構較不穩定。合夥人對整個合夥企業所欠的債務負有無限的責任。合夥企業不如獨資企業自由,決策通常要合夥人集體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業規模優勢。
以上兩類企業屬自然人企業,出資者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特點:
(1)合夥企業法規定每個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一個合夥人沒有能力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其他合夥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還規定合夥人轉讓其所有權時需要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有時甚至還需要修改合夥協議,因此其所有權的轉讓比較困難。
公司
公司企業是按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創辦的企業。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指不通過發行股票,而由為數不多的股東集資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資本無需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在出讓股權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層經理人員往往具有股東身份,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樣高。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必向社會披露,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程式比較簡單,管理機構也比較簡單,比較適合中小型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其主要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其本質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組織形式一般指的是該公司存在的形態,在我國有獨資、合資以及公司制企業,企業組織形式決定了企業的相關性質以及地位,是企業運轉與工作的最基本的需要,在成立之初必須明確好企業的形式,該企業才能進行工作和運轉。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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