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傭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文有什麼?
經濟發展的突飛猛進使得商業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激烈,從而導致了許多商業賄賂的行為愈演愈烈。反傭,即“回扣”,既褒也貶。但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反傭是商業賄賂的典型行為,是一種違法收入,甚至將構成犯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反傭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文及其釋義。
一、反傭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文
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中,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人們所說的“回扣”。本條規定的回扣是指經營者為了不正當地獲取利益、優惠條件而直接地或間接地向締約方或有關方面及其工作人員暗中提供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回扣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的法律特徵:(1)回扣發生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的買賣雙方或者服務活動中的當事人之間;(2)回扣在形式上可以由賣方支付,用以酬謝買方或其委託代理人,也可以由買方支付,用以酬謝賣方及其委託代理人。但是,回扣絕不是付給處於獨立中間人地位的其他人的;(3)回扣是一筆金錢或者有價證券,是買方支付的貨款中的一部分的返回或者買方因為急需商品而在應付的價款之外附加的費用;(4)回扣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均不入帳;(5)客觀上損害了被代理人或其單位的利益或者增加了被代理人或其單位的費用。
正確理解本條對回扣的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回扣一詞,在理論上迄今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解釋,更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回扣一詞用得越來越濫,涵蓋的範圍越來越廣。有人不僅將回扣與佣金、折扣、手續費等混為一談,甚至把好處費、邀請費、交際費、提成費等等都納入回扣這個“大口袋”之中。對回扣問題,現在有三種主要觀點。其一,從嚴格意義上說,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賣方在收取的貨款中,扣除一部分回送給買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指經辦人)的錢財。也就是說,回扣只能出現在買方市場,屬於推銷產品的費用。其二,有人認為,除了上述狹義的回扣外,在現實中,我國目前還是短缺市場,許多商品或原料,特別是一些緊俏商品或原料供不應求,買方因為急需,在應付的價款之外往往還要附加費用,雖然它不是“扣”而是“加”,也仍被列入回扣的範圍。其三,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理解中,回扣的範圍就更加廣泛了。回扣包括了佣金、資訊費、勞務費、酬謝費、諮詢費、手續費、獎勵費等。
反傭,即回扣,曾經也對經濟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同時也與我國經濟社會中的誠實守信原則相悖,損害了公眾的利益。我們要辯證地看待它,雖然有利但在相比較之下,弊似乎大於利,這也是為什麼反不正當競爭法要將其加以規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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