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公積金的全稱為住房公積金,一般是由所在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存的。而在符合提取條件的時候,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進行使用。那對於離婚夫妻而言,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可能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從本質上說,住房公積金仍是一種福利,由原來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為現在逐月歸集的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的一種福利轉化形式,其本質屬性是一種住房的長期儲蓄,由國家設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在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作為儲蓄,它屬於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離婚可以分割嗎?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當然,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積金時要分清資金取得的時間。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究竟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以當做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此時需要先看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要是屬於的話,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可以主張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否則也就不能要求分割。而要是在對財產分割的過程中,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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