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業費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一、欠物業費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欠物業費法院是能夠強制執行的。如果小區物業去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首先會通過銀行查封欠物業費的業主也就是所謂的被執行人的賬戶。如果該被執行者的賬戶是有錢的,銀行就會進行劃扣,如果賬戶裡沒有錢,法院就會對被執行人名下的相關資產進行查封,進行拍賣或者其他處理以抵扣物業費。
如果是可執行的案件,一般的執行期限是在法院接受原告方的申請並進行立案後的六個月內執行完畢,但要是屬於非執行案件的話則一般執行完畢的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如果在執行期間,要中止執行則需要扣除中止執行的時間。如果由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當向執行法院的院長或者副院長報備並通過後可延長期限。如果該法院判定強制執行法的六個月之後,強制執行仍然沒有執行,則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上一級法院經過審查後屬實,上一級人民法院則責成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執行。
在整個執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與相應的利益相關者認為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有不正確和不適當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和相關利益者可以向該執行者所在人民法院反應,該人民法院應該及時處理。如果,該人民法院沒有處理,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二、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小區業主拖欠物業費,其實很多時候都是物業方面提供的服務不到位,才讓大部分業主都不願意支付物業費。不過也有那種惡意不繳費的情況,區分不同的情況,實際的處理方式也應該不同。而物業和業主因為物業費問題產生了爭議,此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對於那種惡意不交物業費的業主,物業也可以在獲得了法院生效、有利判決之後,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業主而言,惡意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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