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仲裁請求中主張違約金的,依法是無法得到支援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一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對於未約定違約金的,在判決時候可以不支援違約金。但是對於雙方約定了違約金但是未約定標準的,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如何處理?
1、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另外對方退租的是屬於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賠償,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
2、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方和出租房可以通過協商形式,確定違約責任和具體違約金金額標準,如果沒有在合同中做出約定的,也可以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主張,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共識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法院會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做出依法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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