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出租解除合同口頭算嗎?
算,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民法典》認可口頭合同的有效性,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應完全誠實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的,通知到對方,即可解除合同。《民法典》認可口頭合同的有效性,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應完全誠實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對租賃期限為四年有口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約定,則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原告不得隨意解除。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的規定應理解為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且對租賃期限又沒有約定或雙方說法不一時,才視為不定期租賃。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對租賃期限意思表示一致,根據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該合同就是有期限合同,而不能適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之規定,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從而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店面租賃口頭協議。綜上所述,原告在沒有其他解除事由的情況下,口頭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可以解除。
二、口頭合同解除的條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對於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根據實際情況勞動合同情況來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來進行認定,對於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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