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房屋租賃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產權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的;
(二)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
(三)其他嚴重損害承租人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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