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相鄰權法律規定屬於什麼物權?
一、物權法相鄰權法律規定屬於什麼物權?
原物權法已經全部收歸到《民法典》,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相鄰關係屬於用益物權。相鄰關係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築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的不動產時,相互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二、什麼是相鄰權: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
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如建物區分所有中,一樓產生噪音,六樓被感知,仍可謂一樓與六樓相鄰,可徑直基於相鄰關係行使相鄰權。
綜上所述,相鄰權是一種法定的用益物權,相鄰權是指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鄰居,他們共同對一塊共同使用的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因此他們有著相互幫助,互惠互利的權利與義務。當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再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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