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經常有當事人諮詢關於離婚財產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當事人問到婚前一方已經取得某公司股份,婚後該股票上市,對增值部分到底怎麼認定?很多律師認為是婚前財產,也有很多律師認為是婚後財產夫妻雙方都可以分配,究竟如何?現分析如下:
案例匯入:
某男與某女系夫妻,婚前某男就在A公司工作並買了A公司30萬元股票。婚後該公司股票上市,某男所持的股票已經增值到60萬元,現某女訴求離婚並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分歧:
對於增值出的30萬元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的,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可言,既然本金屬於某男的婚前財產,某女也無權分享增值部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某女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與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增值是投資收益,該案中,某男婚後不僅在所持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也積極的進行管理,因此股票的增值傾注了某男對A公司的智力和體力勞動和其他成本。同時,股票增值部分不屬於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係所得收益,一般是租金和利息最為常見,故本律師認為案例中某女可以就增值部分享有一半權益。
什麼是孳息?民法中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效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長的糧食、草、樹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係,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如:出讓存款使用權所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得到的租金等。
本案中,某男雖然婚前買進股票,但進行了婚後的管理和在所在公司上班傾注了勞動力和心血,因此增值不屬於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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