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問: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因乙駕駛機動車肇事身亡。甲的妻子丙,未成年子女丁、戊向法院起訴乙請求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合計55萬元人民幣。訴訟進行中,張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請求將死亡賠償全作為甲的遺產直接判歸張某,以清償甲生前所欠張某的6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那麼,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中答覆: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我們認為,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屬於受害人應增加而未增加的財產,屬於可期待利益,而非現實利益的減損。所以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範圍與“遺產”的範圍是不同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
遺產雖然不一定是現實權利,但它卻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既非現實權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後發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收入損失。因此,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不正確的。
從時間順序來看,應當是死亡事件發生在先,對由此產生的各項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在後。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通俗地說,“死亡賠償金”並非“賠命錢”,也不是賠給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
儘管人類基於感性直觀,會將“死亡賠償金”與死亡事實聯絡起來,在感情上把它理解為“賠命錢”,但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畢竟是兩回事。“死亡賠償金”其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其賠償請求權人為死者的近親屬,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
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撰稿人: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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