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乘坐扶梯受傷,商場應否擔責
顧客A牽其子B在商場乘坐扶梯時,B的右手突然被扶梯夾住,頓時造成大量流血。經診斷,B的右手兩根掌骨骨折,手背、手指面板軟組織嚴重缺損,之後,在醫院住院治療一個月,花費醫療費50000元。
分
歧
對於本案中商場是否應承擔B受傷的損害賠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A作為監護人明知B為不到2週歲幼兒,理應預見幼兒脫離其看護可能遭遇安全威脅卻沒有警惕,未盡到監護義務才導致B受傷的事故發生,A自身需要承擔責任,商場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分
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本案中,該商場雖提交了扶梯周圍的警示標誌、乘梯須知錄音和工作人員照片,但是該商場作為從事商品銷售經營的大型商廈和涉案扶梯的實際使用人,其除按國家規定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測、維修、保養之外,還應在電梯的周圍顯著位置設定或張貼安全須知和警示標識,並應採取其他有效防範措施。因該商場安全須知設定位置並不便於閱讀且字跡過小,監控攝像頭的設定位置存在盲區等,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與B的受傷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該商場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但是按照一般生活觀點,幼兒需家長盡到高度的謹慎注意義務,加之執行中的電梯本身更屬於高危場所,監護人有義務盡到應有的注意保護以及監護責任,因此B的受傷A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需承擔部分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商場應當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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