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刑事律師轉載的介紹賣淫罪刑事判決書
朱某、施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河刑初字第0225號
公訴機關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無業。曾因吸毒,於2011年5月14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吸毒,於2012年2月8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二千元;因吸毒,於2012年2月10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責令社群戒毒三年;因介紹賣淫,於2012年9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轉取保候審,同年8月20日轉逮捕,現羈押於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無業。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2013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轉取保候審。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河檢訴刑訴(2013)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施某犯介紹賣淫罪,於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映霞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朱某、施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14日夜,被告人施某通過被告人朱某介紹孫某、韓某、石某在淮安市神旺大酒店分別向薛某、江某、曹某賣淫。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離婚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朱某、施某構成了介紹賣淫罪,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朱某、施某對指控事實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夜,被告人施某通過被告人朱某,介紹孫某、韓某、石某在淮安市神旺大酒店,分別向薛某、江某、曹某賣淫。
以上事實,被告人朱某、施某當庭供認不諱,並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證人江某、曹某、薛某、韓某、石某、孫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入住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破案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施某為賣淫嫖娼牽線搭橋,其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朱某、施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施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曾因吸毒、介紹賣淫被多次行政處罰,現又犯介紹賣淫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施某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施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XX
代理審判員 左XX潔
人民陪審員王XX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謝 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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