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冒用她人身份登記結婚,丈夫告民政局撤銷登記?
妻子冒用她人身份登記結婚 丈夫告民政局撤銷登記?
男子陳某與妻子孫某結婚六年竟不知對方比自己大十四歲,後在遷戶口時發現妻子冒用他人身份與其登記結婚,孫某又因感情糾紛離家出走,無奈之下,陳某狀告民政局,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日前,三門法院審結了該起行政撤銷案件,判令民政局依法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今年34歲的陳某是浙江台州三門人,2006年,陳某在寧波打工認識了安徽籍的孫某,後兩人相談甚歡,開始談戀愛,關係也趨於穩定。次年8月,兩人去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同年11月,孫某生下了一個女兒。本以為領了紅本本有了愛情結晶之後,兩人的感情會更加堅固,家庭生活更加美滿,但婚姻生活並非想象中那麼順利,2011年,兩人經常吵架,感情陷入僵局,孫某也離家出走。
2013年,陳某將妻子孫某找回,後去派出所給妻子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竟發現髮妻孫某並非結婚登記證上的“孫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質詢下,孫某道出了實情,稱自己實際年齡比丈夫陳某大十四歲,為了能和陳某結為夫妻,她選擇冒用與陳某同歲的侄女孫某某身份證與陳某登記結婚。知道真相後,陳某非常氣憤妻子的隱瞞行為,但基於多年的感情基礎,他選擇了原諒,並表示只要妻子孫某願意好好過日子,他既往不咎。但好景不長,2015年,孫某又因夫妻吵架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陳某也心灰意冷。無奈之下,陳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孫某系假冒他人身份辦理婚姻登記,法院無法以離婚糾紛受理。今年4月,陳某一紙訴狀將民政局告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銷婚姻登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陳某和第三人孫某向被告申請婚姻登記時,提供了《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身份證明材料,並親自到被告處申請婚姻登記,被告根據婚姻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審查准予原告及第三人結婚登記並向他人頒發結婚證,其登記發證的行為在法律法規的適用和程式上並無不當。但被告對第三人孫某的身份審查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證明其真實身份,導致孫某假冒他人身份登記結婚,因此在事實認定上有誤,應予糾正。原告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行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援。為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對原告陳某與孫某某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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