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純在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以及相對的涵義
什麼叫做純在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第522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該款規定了“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
規範內容一、
(a) 基於有效的合同,合同債務人對合同債權人負擔合同義務
(b)合同債務人與合同債權人約定,合同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
(c)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合同債權人與合同債務人的約定第三人對合同債務人“享有履行請求權”
(d)第三人未放棄該履行請求權(即“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
規範內容二、
“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直接取得”對合同債務人的履行請求權,不僅突破了合同主體的相對性,而且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因此,一方面,第三人對合同債務人享有履行請求權;另-方面,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第三人有權請求合同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合同債權人也有權請求合同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不過,合同債務人對合同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合同相對性的涵義
法條《民法典》第465條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範內容
合同的相對性,指合同僅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包括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與責任的相對性。備考法考時,須把握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①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合同債權人僅有權請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請求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②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無權請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分(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合同債務人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除非第三人原因構成不可抗力)合同債務人仍應對合同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係另行解決。
不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條(民法典》第522條第-款規定:“為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規範內容
①該條款規定了”不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稱“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成立“不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 (a)基於有效的合同,合同債務人對合同債權人負擔合同義務;(b)合同債務人與合同債權人約定,合同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c)合同債務人與合同債權人未約定第三人對合同債務人享有履行請求權: (d)法律亦未規定第三人對合同債務人享有履行請求權
②“不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僅突破了合同主體的相對性,但未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因此,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第三人無權請求合同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僅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合同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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