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的“顯失公平“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對顯失公平作出了規定,其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其理論基礎主要來源於我國民法中所確立的公平原則,主要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在確定一個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的情形時,必須滿足主、客觀上的雙重要件:一方面主觀要件為一方明知道對方處在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另一方面客觀要件上則須雙方的給付明顯有失公平,下面附上一起顯失公平的經典案例。
2020年2月的一天,張XX駕駛摩托車與步行的馮XX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馮XX受傷。張XX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逸,於後向公安機關自首,交管部門認定張XX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馮XX曾到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就診,入院診斷為右內、外、後踝粉碎骨折,右踝關節脫位,腰3椎體壓縮骨折,腰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張XX投案後次日,與馮XX簽訂《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約定由張XX一次性賠償馮XX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0.8萬元,馮XX放棄後續求償權。但該起事故事實上造成的損失遠遠大於雙方約定,於是馮XX在出院後向張XX繼續追究損失,張XX則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協議,馮XX無權繼續追償。馮XX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最終法院認為馮XX與張XX簽訂的《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是為了急需欠款做手術,且不能預見因該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而張XX主觀上利用了馮XX當時需要手術急需醫療費的危困狀態,客觀上造成了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該協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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