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是華僑能在中國離婚嗎
夫妻雙方都是僑居國外的華僑。如果他們想離婚,原則上,他們應該向當地政府申請離婚。今天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就來為大家講解:
如原在中國登記結婚,但因某種原因,居住地有關機關不予受理,雙方可回國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婚姻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請離婚。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者律師作為代理人,並向原國內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婚姻登記地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由其辦理或者人民法院審理。委託書和意見書必須經當地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託書和意見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如雙方無爭議,可在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如有爭議,應向出國前最後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已移居他國,仍應按上述規定辦理,但相關法律檔案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已回國定居的,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如果他們在國外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或舉行婚禮,他們的離婚案件在國內不會被受理。已回國定居要求離婚的,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配偶一方在國外離婚怎麼辦?
(1)管轄權
a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關於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國境內。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起訴,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程式
國內當事人可以直接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但本人應當出庭。外國當事人不能回國參加訴訟的,應當以特別授權的方式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其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手續、身份證件和其他法律文書應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公證。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式。
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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