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借條或遺失借條時,怎麼辦?
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之間借款時,很多人都會礙於情面而不打借條,或是打了借條後因保管不善遺失借條。借貸雙方一旦撕破臉皮發生糾紛,出借人如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借貸事實,出借人很有可能遭受較大的財產損失。針對這樣情況,陳旭玲律師建議出借人做好以下幾點補救措施:
一、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
二、通過錄音、錄影、手機簡訊、微信聊天等多種方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引導借款人自認借款事實及相關情況,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借貸的事實(注意錄音、錄影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三、借款時如有其他人員在場的,可找證人作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借款資金的交付等情況(證人最好與被證明事項及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
四、借款金額較大的去銀行列印交易流水或查詢微信、支付寶等轉賬記錄備用。
五、收集固定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係的證據材料。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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