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仲裁裁決可否申請執行
土地承包仲裁裁決可否申請執行
1、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並製作裁決書。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
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3、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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