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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法定的行政複議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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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法定的行政複議時間是多久
被拆遷人法定的行政複議時間是多久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當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當事人作出資訊公開申請後,行政機關應該在15個工作日(約21個自然日)內作出答覆,在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長答覆期限,但必須告知當事人,且延長期限不超過15天。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資訊公開申請作出後,15個工作日後當事人沒有收到任何回覆,其即可以以行政機關不履行資訊公開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