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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審查程式

法律2.66W
商標局審查程式
商標審查程式
商標局有下列審查程式:依法對申請註冊的商標的可識別性、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申請主體是否具有資格、申請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進行公告;公告無異議的發給商標註冊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檔案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