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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

法律2.95W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經延長,不超過14日,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日。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


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二是聚眾淫亂罪;


三是聚眾鬥毆罪;


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


綜上所述,聚眾尋釁滋事1個月,尋釁週歲構成刑事案件的,經過訴訟,批捕,審查,法院審理,需要一年,如果判決實行,要根據判決書決定,尋釁滋事包括聚眾鬥毆,侮辱婦女,破壞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