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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性戀妻子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3.11W
與同性戀妻子離婚財產分割
同性戀非法同居分割財產是否可以起訴維權

同性戀不受到我國婚姻法的支援,所以同性戀因為非法同居而對財產分割問題引發的爭議,只能雙方私下協商解決,這種情況下法院根本就不會立案受理


我國並未在立法中對同性婚姻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於同性婚姻,雖然同性戀不在《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情形之中。也不在《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的婚姻無效情形之中。但這並不能代表我國承認同性婚姻,因為在整個《婚姻法》中都反覆提到了“男女雙方”這一關鍵詞彙,如: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等。


這一點在《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上也有明確體現。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沒有明確反對同性戀,但是我國所承認的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所構成的婚姻,同性戀很顯然是不符合這一要求的。所以我國現在對同性戀是沒有任何明確規定的,呈一種不反對也不承認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