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夫妻共同財產公證
法律1.74W
《民法典》對有關夫妻離婚後房產的分配問題進行了規定,對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範圍也有詳盡的說明,如果夫妻決定離婚,那麼在分割房產時,首先就要明確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夫妻共同財產公證是怎樣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一、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需要滿足的條件: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滿足以上條件後,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後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二、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的程式:1、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三、公證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1、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證券、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這些均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範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意見》51.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與此相對應,接受繼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否則放棄的效力就沒有“著力點”了,這已經成為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共識,《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4、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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